2017年11月12日 星期日

2017 11 13 左永安顧問 EMBA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令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發訓字第10625011711號 公告廢止「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署長 黃秋桂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06-11-09公告廢止「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公告廢止「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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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令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發訓字第10625011711號
公告廢止「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署長  黃秋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