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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甫教授

....在今天全球化的時代,如何掌握時代的脈動,再創台灣經濟的高峰?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一般大量生產的商品,已經到了微利的階段,甚至無利可圖;只是代工的生產,在施振榮先生的「微笑曲線」形容下,利潤遠不如前後兩端。要獲得高利潤,就要朝著左邊的研發、設計、創新,或是右邊的通路、市場、品牌、行銷的腳步邁進。而產品的特色化、創新化,少量多樣,是讓生產仍然具有效益的重要法門。

 也因為全球化下,經濟的整合逐漸形成,國與國間又大量的簽訂互惠的自貿協定(FTA)。到今年7月底,世界貿易組織(WTO)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包含雙邊FTA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已經有575個形成,其中379個已經在運行。如果台灣無法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或是多與他國簽訂自貿協定,那單只是進出的關稅,就足夠阻礙我們產品的進入。何況他國的整合,又回過頭來威脅我們既有的市場。

 面對如此惡劣的環境,政府也盡力的改善我們的國際處境,為企業打造具競爭力的國貿地位,創造有利的條件。近年的ECFA、台紐貿協、服貿及即將簽訂的台星經濟夥伴協定,後續與美的TIFA進化版乃至於FTA,參與美國主導的TPP,與歐盟的FTA等等,這些都是幫忙台灣企業走出去,實質拓展經貿版圖的具體作為。但走出去只是一部分,下一步是要讓國際企業走進來,讓台灣不僅成為國際企業的重要營業據點,更是希望能達成亞太營運、籌資、金融中心等目標,這些全部都包含在「自由經濟島」之中,而「自由經濟示範區」就是重要的第一步。.......


主題形態: 建議 作者: James               日期: 2013/7/8 下午 05:37
主題:
汽車駕照過期不需更換?
如題,公告項目為102年7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我現在的汽車駕照已過期不用去更換嗎?
發言者: 監理組   回應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
時間: 2013/7/10 下午 03:29:00
您好!關於詢問事項,答覆如下:
  (一)查駕駛執照免換照制度業已發布自今(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但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維持現行換照規定。)
  (二)倘您的駕照係為前開免定期換照之照類,今年7月1日起,駕駛人手上無論是尚未到期或已到期的駕照仍可繼續使用,無需再定期換發。


您如果對於答復內容需要進一步瞭解,我們非常樂意向您詳細說明,請您電洽本案承辦人柯小姐,電話:02-23113456,分機2309,誠摯歡迎您的來電。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93019684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指與文化創意有關之專利權、
                     著作權、商標權與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所定義之無形資產。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
                     指政府就取得、發展、維護或強化有形或無形文化創意資產所為之支出。

第三條  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
                    推動文化創意事業與
                    學校及政府機關合作進行下列有關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之事項:   

一、各類產品、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人才之培養。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人才訓練之合作。   

三、其他有關文化創意人力資源之整合。

第四條  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
                    推動地方政府、大專校院、文化創意事業,設置產業聚落、
                    產學合作中心、育成中心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施。   

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
                    推動地方政府、大專校院、文化創意事業,開設培訓文化創意產業所需
                    之各種高階專業及跨領域人才之課程。

第五條  政府為落實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充實文化創意人才,
                    得協助大專校院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引進國際師資及最新設備、技術、技藝;充實實務師資。   

二、提供現職師資國際或國內文化創意相關之進修課程。

第六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
                            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   

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   

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

第七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公共運輸系統,指具有固定路(航)線、
                     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
                     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大眾運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廣告空間,指設置於運輸工具本體內外部、
                        運輸場站或其附屬設施之
                        廣告燈箱、電子播報媒體、公車站牌及候車亭等具有宣傳及推銷功能之空間。

第八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自有品牌,指文化創意事業依我國或其他國家法令取得
                     商標權之品牌;其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
                     企業取得商標權之品牌,亦同。   

第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得積極就下列事項,
                    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   

一、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之參加。   

二、相關國際市場之拓展。   

三、人才、技術之國際交流;國際共同開發、研究及製作之參與。   

四、自有品牌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之推動。   

五、其他與自有品牌建立、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管道、
                            顧問諮詢等有關之事項。

前項所定事項,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

第十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文化創意聚落,
                    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
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
                    或服務研發之
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十一條 文化創意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免徵進口稅捐,
                    其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
設備報單,應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文號,
                    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配套規範
文建會99.01.07
貳、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配套規範共計13項配套規範
一、 由文建會訂定
(一)、「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藝文體驗券發放及實施辦法」(草案第14條)
(二)、「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價差補助辦法」(草案第15條)
(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草案第29條)
二、 由文建會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一)、「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比率及使用費率」(草案第18條)
(二)、「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草案第21條)
三、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建會、經濟部等)訂定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協助、獎勵或補助辦法」(草案第12條)
(二)、「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之獎勵或補助辦法」(草案第16條)
四、 由文建會會(商)同其他主管機關訂定
(一)、「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草案第3條)
(二)、「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9條)
(三)、會同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捐贈抵稅實施辦法」(草案第26條)
五、 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
(一)、「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及查閱辦法」(草案第23條)。
(二)、「不明著作授權申請許可、使用報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草案第24條)
六、 另以法律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7條)。



香港

兩職業介紹所被吊銷牌照
2011-11-05
兩家職業介紹所近日先後被吊銷牌照,勞工處提醒所有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必須守法。
首宗個案涉及該處早前調查的一宗外籍家庭傭工投訴被職業介紹所濫收費用,其間揭發有人涉嫌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
該間名為Tiffany Consultant的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及後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案發時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3000元。法庭並命令持牌人賠償3000元予該名外籍家庭傭工。其後,勞工處吊銷Tiffany Consultant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另一個案是持牌人早前因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違反《入境條例》而被法庭定罪。其後,勞工處吊銷其經營的美之選僱傭中心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勞工處發言人解釋:「根據《僱傭條例》,任何職業介紹所經營者或打算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若曾違反《僱傭條例》第十二部或《職業介紹所規例》,或曾因身為三合會成員、欺詐、不誠實或勒索而被定罪,又或因其他理由而非經營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簽發或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或將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吊銷。」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除可向求職者收取不超過求職者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作佣金外,不得因尋求或謀得職業事宜而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傭條例》亦規定所有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申領牌照,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或濫收費用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2852 3535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即時新聞)